????為落實自治區用水權改革目標任務,提升水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節約利用水平,保障石嘴山市水安全,編制了《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將上述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wjcsk@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石嘴山市再生水利用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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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貫徹落實“四水四定”原則,優化水資源配置,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規范再生水置換收儲以及交易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轄區內通過利用再生水置換工業和生態新鮮水(黃河水、地下水統稱為新鮮水)指標,并對置換出的新鮮水進行交易和監管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達到特定水質標準,可替代常規水源利用的水,也稱中水。
第四條??【基本原則】開展再生水交易及監督管理應當落實“節水優先、促進利用”“政府調控、市場調節”“統籌兼顧、分類施策”原則,促進再生水擴大利用和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條 ?【職責權限】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再生水置換、配置和交易監管。住建、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各自管理權限開展工作。
第六條 ?【置換要求】再生水置換是指用水戶利用再生水并相應減少新鮮水使用,同時對原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進行置換的行為?,F階段工業企業利用再生水的用水權置換和交易僅限于該工業企業已經通過辦理取水許可證或者用水權證獲得取用黃河水、地下水或者自來水(以下統稱新鮮水)用水權。
????第七條 ?【置換條件】已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工業企業和享有黃河水指標作為生態用水水源的河湖,通過使用再生水實現新鮮水用量減少,可以開展再生水置換。
(一)取水許可批復水源為新鮮水的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置換出新鮮水;
(二)取水許可批復水源為新鮮水和再生水的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超出取水許可中再生水量部分的;
(三)享有黃河水指標作為生態用水水源的河湖,通過工程措施開展再生水利用實現新鮮水用量減少,獲得富余新鮮水指標的。
????工業企業具備利用再生水條件的并獲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配置許可的,可以開展再生水配置交易。
第八條??【工業水置換提交資料】工業企業應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以下內容:
1、置換申請表(載明擬置換新鮮水用水權數量、已利用的再生水水量等信息);
2、工業企業取得的用水權證或取水許可證;
3、工業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編制的用水合理性分析或水資源論證報告以及相應的審查意見;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生態水置換提交資料】實施生態補水的部門或單位應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河湖生態補水利用再生水置換新鮮水指標核驗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再生水補水穩定量測算(監測)數據;
2、置換黃河水指標數量及相關確認文件;
3、工程措施置換區域及方向;
4、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及其補救措施等。
第十條??【交易認定】工業企業進行再生水利用置換出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的,可以向原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發放機關提出置換申請,由原發證機關對置換的新鮮水用水權指標、年限進行審核認定后,可入市交易,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變更手續。
????工業企業進行再生水配置交易的,可以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請,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可交易再生水量、再生水水質、交易年限等進行評估,達到可交易條件后開展交易,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手續。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河湖生態補水用水權置換論證報告技術評審,對提出置換的指標、年限進行審核認定,報自治區水利廳備案。經審核確認和備案后,置換出的黃河水指標可入市交易。按照置換水量,相應核減取水口新鮮水管控指標。
第十一條??【交易規定】再生水置換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交易按照市場主導、政府調控原則,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推進,不得影響、損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無償取得新鮮水用水權的工業企業,其利用再生水置換出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不得自行開展交易,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收儲后進行交易;
(二)有償取得新鮮水用水權的工業企業,其利用再生水置換出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在用水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三)交易期間持有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用水企業應辦理水量變更手續。其中,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含一年),無需辦理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在交易批準文件中對交易后雙方的許可水量或用水權數量、水資源用途、年度取水計劃等予以明確;
(四)河湖生態補水穩定利用再生水開展長期黃河水用水權置換交易的,不得超過生態補水總水量的50%,剩余的再生水置換指標可以進行短期交易,為確保河湖生態補水安全,交易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交易原則】利用再生水置換出新鮮水用水權或指標交易適用《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交易監管】再生水用水權交易期間產生異議的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再生水用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再生水用水權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或用水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違規處理】再生水用水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受讓方有違反本規則行為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受讓競得方取得受讓權但無故不履行相應程序的,三年內禁止開展用水權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違規處罰】對監管中發現再生水利用交易主體違反相關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再生水利用交易批準文件;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轉讓用水權的,一經查證取消交易行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石嘴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