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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石嘴山市用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石嘴山市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23-09-25 16:20來源: 石嘴山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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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立完善的用水權收儲交易分配制度,規范用水權收儲交易分配方法,以及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的監督管理,編制了《石嘴山市用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石嘴山市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F將上述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wjcsk@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石嘴山市用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石嘴山市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石嘴山市用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的用水權制度,規范用水權收儲交易行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武口區、惠農區開展的農業與工業、工業與工業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水權類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

        第三條??市轄區用水權收儲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門或國有企業實施。

        第四條??鄉鎮、合作社、農戶及規?;B殖戶之間的水權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由市轄區自行制定。

        第五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用水權收儲專項資金,用于開展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和風險防控等,開展“閑置”用水權指標的核查認定。

        第六條??水權收儲交易收益分配應當綜合考慮節水成本、稅費、合理收益等因素。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門收儲農業節水水權,并開展水權交易轉換的,水權收儲交易收益除收儲成本和財務稅收外,轄區人民政府與市財政局按28比例分成。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國有企業收儲農業節水水權,并開展水權交易轉換的,水權收儲交易收益除收儲成本和財務稅收外,轄區人民政府與國有企業按28比例分成。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門收儲工業節水水權,開展交易的,水權收儲交易收益除收儲成本和財務稅收外,全部上交市財政局。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國有企業收儲工業節水水權,開展交易的,水權收儲交易收益除收儲成本和財務稅收外,市財政局與國有企業按28比例分成。

        ?市、轄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監管,水權收儲交易收益資金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存儲,專項核算。

        ??市、轄區人民政府水權收儲交易收益用于本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資源項目編制、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

        ??水權收儲交易收益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市財政局、審計局進行監管。

        第十??本辦法由石嘴山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本辦法自202310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1023日。



        《石嘴山市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石嘴山市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使用權用途管制辦法(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市場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石嘴山行政區域內開展用水權分級收儲、交易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水權分級收儲,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對閑置或節余的水資源使用權或取用水指標(以下統稱用水權收儲指標)予以收儲的行為。

        第四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水資源總量控制、保障發展需求、市場供需形勢等,在水權市場適量回購、出售、儲備部分水權。市人民政府投資節水項目節約的水權,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收儲,各縣、區人民政府收儲本級投資節水項目節約的水權。

        第五條??各縣、區節約的水量應委托第三方編制節水評估報告,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予以確認??h、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權收儲指標動態管理機制,并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六條??節約的用水權三年內沒有使用或交易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有償收儲,盤活水資源存量,用水權收儲指標可以重新配置或通過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七條??用水權收儲指標處置結果,應當報自治區水利廳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保障用水需求。

        第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用水權收儲專項資金,用于開展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和風險防控等,開展“閑置”用水權指標的核查認定。鼓勵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用水權收儲交易活動,收儲“散戶”用水權進行集中交易,激勵用水權市場規模的正向增長。

        第九條??按照“誰節約,誰收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開展多種方式的用水權交易,鼓勵社會資本直接參與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及運行養護,優先獲得節約的水資源使用權。 ?

        第十條??有償取得用水權的工業企業,充分利用再生水置換出的黃河水取用指標,可以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指標置換申請,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企業再生水利用、用水權取得等因素,對置換出的黃河水指標數量進行審核認定,經認定的水權可以依法進行水權交易,或者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償收儲。

        第十一條??河湖濕地生態補水利用達標的再生水置換出黃河取用水指標的,經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收儲并進行二次水量配置或者水權交易。

        第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水權交易產生的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申請、變更、延續情況以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用水權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或者用水權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水權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監管,嚴禁囤積用水權,不得擠占生活、生態和合理農業用水,保障用水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用水權交易期間產生異議的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開展用水權交易績效評估,并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水權交易情況。

        第十五條??用水權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違反相關規定,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竟得方取得受讓水權但無故不履行相應程序的,三年內禁止開展用水權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轉讓方、受讓方違反相關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用水權交易批準文件,或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水權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終止用水權交易。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石嘴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231023日起執行,有效期為至2025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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