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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目錄表

        2023-01-12 16:48來源: 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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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目錄表

        (一)行政處罰(共215項)


        序號

        處罰事項

        處罰依據、條件

        處罰內容

        處罰程序

        1?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三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處罰:(一)未經批準,擅自簽訂合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二)以聯營、合作、合資等名義倒賣土地的;(三)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國有土地或者將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讓、出租、對外承包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的;(五)其他買賣、非法轉讓土地的。

        ?單位或者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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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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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占用耕地、基本農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四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二十七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建房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挖塘養魚和發展林果業;但是,發展枸杞、桑園、花木等特色經濟作物的通知。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治理,并可處以耕地開墾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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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四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處以復墾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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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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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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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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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三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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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四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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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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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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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二)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三)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罰:(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冒名頂替、謊報地類、化整為零等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二)超過批準用地數量或者不按照批準位置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拒不交還土地的;(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逾期不歸還又不辦理續用手續的;(五)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

        ?未經批準在劃撥使用的土地上翻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對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農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處以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開墾或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開墾荒地、荒山、荒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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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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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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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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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四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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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四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七十八條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儲備辦法》(2003年自治區政府令第56號)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后,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交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按基本農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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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逾期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逾期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恢復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復墾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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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三十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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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三十二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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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違反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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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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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條第一款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5號)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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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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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礦業權人不繳納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察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 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規范性文件】《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

        ?????一、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規范性文件】《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縣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征收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吊銷本級發證的采礦許可證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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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按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四條第三款 ?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并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正)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年檢、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款 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5〕6號)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情況,可通過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本辦法實施后,礦業權審批不再要求礦業權人提交年檢合格的年度報告。

        吊銷本級登記發證的采礦許可證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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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款 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采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千元至5萬元的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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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采礦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八條第一款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的,沒收采礦設備和工具;造成資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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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改)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十一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八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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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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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罰

        【行政法規】《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探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五十條 采礦權人未經批準,擅自發包其礦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承包人轉包礦山企業的,比照前款規定處罰。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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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采礦權人擅自發包礦井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八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

        第五十條 采礦權人未經批準,擅自發包其礦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承包人轉包礦山企業的,比照前款規定處罰。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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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者超越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進行勘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擅自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的,責令停止勘查活動,并處以l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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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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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探礦權人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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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采礦權人不按規定提交資料、拒絕接受檢查或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十八條 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7年國務院令第222號修訂)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部門規章】《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2004年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檢查、現場抽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5〕6號)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情況,可通過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本辦法實施后,礦業權審批不再要求礦業權人提交年檢合格的年度報告。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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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誘發地質災害未按規定恢復治理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五十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未按規定恢復治理的,責令限期恢復治理,可以并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款?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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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擅自印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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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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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第十九條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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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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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采礦權人不按規定閉坑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四十九條 采礦權人不按規定閉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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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礦山企業不按規定測繪礦山(井)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不按規定報送圖件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改)

        第五十二條 不按規定測繪礦山(井)采掘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或者不按規定報送圖件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千元至2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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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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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擅自印刷、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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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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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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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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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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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爆破、削坡等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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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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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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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移動和破壞地質遺跡碑石、界標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1995年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

        第十五條 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對獨立存在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管理。

        對于分布在其它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區,保護區所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地質遺跡保護區審批機關提出的保護要求,在原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協助下,對地質遺跡保護區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損失。(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的;(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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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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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反規定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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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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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承擔地質災害治理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訂)

        第四條?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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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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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訂)

        第四條?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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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48?

        對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十八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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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49?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項目不進行備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項目,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監理項目跨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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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50?

        對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第十?采礦權申請人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者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礦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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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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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51?

        對未按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治理,或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或者未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權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權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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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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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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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五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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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未經批準發掘或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條 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內違法發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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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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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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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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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三條 收藏單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資源部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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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2萬元的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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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59?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五條第一款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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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號)

        第四十一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五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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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單位或者個人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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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一款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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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9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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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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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處罰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6號)

        ????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以及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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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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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取得或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第六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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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對不匯交或逾期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9號)

        ????第六條 中央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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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6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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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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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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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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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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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6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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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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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對中標測繪單位向他人轉包測繪項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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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測繪項目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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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國組織或個人未經批準,或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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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56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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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應送審而未送審,或未按審核要求修改即公開地圖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地圖審核管理規定》(2017年國務院令第77號)

        第三十二條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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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妥善管理、擅自轉讓或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9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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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在地圖上標注審圖號或未送交樣本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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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或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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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處罰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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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自治區外測繪單位擅自在區內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

        第七條第三款 自治區外測繪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在測繪活動開始前,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測繪作業證件向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測繪管理部門報備案的自治區外測繪單位,擅自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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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以及未依法登記、長期保存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國家秘密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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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第二十二條 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二)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建費用的;(三)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受到損壞的;(四)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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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資質登記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以欺騙手段去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28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4年)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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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28號修訂)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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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部門規章】《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28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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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4年)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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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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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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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經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城市黃線管理辦法》(2011年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一)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二)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的;(三)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

        對未經批準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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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經批準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號修正)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未經批準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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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驗線和確認手續,擅自開工或繼續施工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4年)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驗線確認手續,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驗線和確認手續,擅自開工或繼續施工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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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未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或者用地期滿拒不歸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或者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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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變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用途,擴大用地面積或者改變位置等行為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規劃區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改變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用途;(二)不得擴大用地面積或者改變位置;(四)不得買賣、抵押、交換、出租、贈予臨時建設或者臨時用地;(五)不得擅自延長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對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用途、擴大用地面積或者改變位置、買賣、抵押、交換、出租、贈予臨時建設或者臨時用地、擅自延長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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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處罰

        【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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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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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進行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對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進行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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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處罰

        【行政法規】《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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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

        ????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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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對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買賣有關林木證件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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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對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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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對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等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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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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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樹木。

        第三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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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對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對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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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對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span>

        對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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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對擅自開墾林地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開墾林地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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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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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對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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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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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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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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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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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四條第四 款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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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擅自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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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陸生野生類)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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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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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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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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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二款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三十三條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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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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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對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條第二款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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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將從境外引進的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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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對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件和文件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件和文件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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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防沙治沙條例》(2019年修訂)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植被;情節嚴重的,處以被破壞沙化土地植被面積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第二款 在封禁保護區內,除納入國家規劃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外,不得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破壞植被的活動。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在預防保護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放牧、開墾、挖沙、取土等活動。

        第十四條 在治理利用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放牧、開墾、挖沙、取土等活動。

        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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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對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必須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質量;確實無能力完成治理任務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與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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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對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訂)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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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對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第二十九條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務后,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給治理合格證明文件;經驗收不合格的,治理者應當繼續治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當于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行為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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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或者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隱瞞或者虛報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國務院令第46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三)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改正、限期除治或者銷毀;逾期不除治或者銷毀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林業防治機構可以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攜帶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樹種更新或者造林的。(二)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時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危害蔓延的。(三)隱瞞、虛報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造成危害蔓延或者發生疫情不及時報告的。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造林,或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隱瞞、虛報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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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對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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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對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處理木質材料行為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處理木質材料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林業防治機構代為收集、銷毀,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在林地及林地周邊施工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處理木質材料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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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處罰

        【行政法規】《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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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對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引起疫情擴散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2017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國務院令第46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并可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部門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2)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3)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4)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5)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1)、(2)、(3)、(4)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8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按照規定程序調運,或者持無效的《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由林業防治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封存、沒收、責令銷毀或者利用其他方式進行除害處理、改變用途等處置,所需費用由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引起疫情擴散等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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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四條 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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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或者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裝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運輸或者郵寄種子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部門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第十四條 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吨参餀z疫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按規定格式統一印制?!吨参餀z疫證書》按一車(即同一運輸工具)一證核發?!吨参餀z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對運輸或者郵寄未取得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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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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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對非法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審定林木良種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非法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審定林木良種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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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對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對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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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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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對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未依法備案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對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未依法備案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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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非法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九條 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非法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參照《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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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對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對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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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對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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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對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對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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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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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林木種子、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除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一條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00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林木種子、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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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對銷售為境外制種的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條 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對銷售為境外制種的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147?

        對偽造林木種子測試、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二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對偽造林木種子測試、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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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對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部門規章】《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1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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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行政法規】《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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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對非法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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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對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對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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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對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訂)

        第七十三條第六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

        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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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53?

        對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對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54?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對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55?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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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56?

        對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57?

        對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林業部令第10號)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對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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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對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正)

        第十七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對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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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對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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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對在禁牧區域內放牧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2011年)

        第九條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一)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每個羊單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對林木造成毀壞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對在禁牧區域內放牧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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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對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2011年)

        第九條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二)破壞、盜竊、擅自移動禁牧的標志、圍欄設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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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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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或者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五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或者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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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對非法開墾草原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開墾草原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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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對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七條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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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66?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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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67?

        對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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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68?

        對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七十條 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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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對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個超載羊單位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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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對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區域放牧牲畜或者在休牧期、輪牧區搶牧、濫牧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區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輪牧區搶牧、濫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個羊單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放牧羊單位的數量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區域放牧牲畜或者在休牧期、輪牧區搶牧、濫牧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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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對損毀草原圍欄等草原保護設施或者基本草原保護標志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草原圍欄等草原保護設施或者基本草原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損毀草原圍欄等草原保護設施或者基本草原保護標志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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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對在草原上非法組織采挖、收購、販運發菜、甘草、麻黃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草原上采集發菜、濫挖野生甘草、麻黃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非法組織采挖、收購、販運野生甘草、麻黃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在草原上采集發菜、濫挖野生甘草、麻黃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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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對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處罰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2號修訂)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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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對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2號修訂)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等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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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對未取得采集證或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黃草的處罰

        【部門規章】《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2001年農業部令第1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黃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對未取得采集證或不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黃草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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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對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處罰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2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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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訂)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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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訂)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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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對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訂)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區內擅自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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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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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改)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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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改)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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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對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41號修改)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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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對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放線開工建設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2017年)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放線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未按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建設的;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工程竣工相關資料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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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未按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建設的;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工程竣工相關資料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2017年)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二)未按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三)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建設的;(四)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五)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工程竣工相關資料的。

        未按規定向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未按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工期建設的;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工程竣工相關資料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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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2017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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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187?

        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六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第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相當于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標準執行。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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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未經批準從境外引進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未經批準從境外引進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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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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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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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擅自變更林地權屬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2010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變更林地權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

        擅自變更林地權屬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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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侵占、破壞監測防治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監測防治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壞的,按照重新購置設施設備的價格予以賠償。

        侵占、破壞監測防治設施或者破壞其周邊環境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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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未按照要求完成隔離試種即分散種植或者在監管期內讓引種材料流出隔離試種苗圃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3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未按照要求完成隔離試種即分散種植或者在監管期內讓引種材料流出隔離試種苗圃的,由林業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林業防治機構銷毀有嚴重危險性有害生物傳播隱患的引種材料,所需費用由引種單位、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未按照要求完成隔離試種即分散種植或者在監管期內讓引種材料流出隔離試種苗圃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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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非法轉讓房地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條第一款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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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的處罰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正)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等行為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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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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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處罰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二)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活動,或者經批準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經批準建設,但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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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處罰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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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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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界樁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界樁的,由界標、界樁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可以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濕地保護界標、界樁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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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進外來物種等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濕地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予以處罰:(一)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引進外來物種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開(圍)墾、排干或者填埋濕地、采礦、爆破、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所破壞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三)挖沙(砂)、擅自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四)擅自放牧、捕撈、取水、放生、燒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擅自砍伐林木的,沒收樹木及違法所得,并處以實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六)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撿拾鳥卵及擅自排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濕地保護區排放未達到標準的養殖廢水,破壞濕地生態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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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年檢、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年檢、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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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決策錯誤等行為造成資源損失的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相當于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一、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二、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第十三條 礦山的開拓、采準及采礦工程,必須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應當建立嚴格的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不準任意丟掉礦體。對開采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不應有的開采損失。

        第十七條 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必須以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當上報實際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地下開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礦產儲量,未經地質測量機構檢查驗收和報銷申請尚未批準之前,不準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決策錯誤等行為造成資源損失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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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礦山企業承擔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不合格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十九條 采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同時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權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權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礦山企業承擔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不合格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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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礦山企業未按期繳存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處罰

        【部門規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鹩善髽I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統籌用于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計提;逾期不計提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礦山企業未按期繳存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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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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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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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部門規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年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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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六盤山、賀蘭山、羅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改)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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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拒絕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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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開展參觀、旅游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三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的;(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三)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四)違法批準人員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者違法批準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負責對設區的市轄行政區域內違反法定情形予以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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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探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7號)

        第六條?(五)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發生在本區的下列違法勘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第九條第三款?對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處罰,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建議,由原發證機關作出決定。

        屬地管理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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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處罰

        【部門規章】《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號修正)

        第三十條?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處罰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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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法規】《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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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擅自移動、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或者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等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擅自移動、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或者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等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罰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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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處罰事項

        處罰依據、條件

        處罰內容

        處罰程序

        1

        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屬地管理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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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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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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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拆除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對占用期屆滿的臨時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代為恢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強制拆除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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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653號修改)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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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存、沒收、銷毀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修改)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部門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封存、沒收、銷毀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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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的林業服務標志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改)

        ?????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的林業服務標志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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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恢復被破壞、擅自移動的禁牧標志、圍欄設施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2011年)

        第九條第二項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二)破壞、盜竊、擅自移動禁牧的標志、圍欄設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代為恢復被破壞、擅自移動的禁牧標志、圍欄設施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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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捕回擅自放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逃至野外的野生動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代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逃至野外的野生動物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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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

        【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國務院令第46號)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防治費用。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工作,不因被責令限期除治者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而停止執行。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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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補種樹木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代為補種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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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強制類(共11項)

        序號

        處罰事項

        處罰依據、條件

        處罰內容

        處罰程序

        1

        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4號)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于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屬地管理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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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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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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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拆除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對占用期屆滿的臨時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代為恢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修改)

        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強制拆除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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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653號修改)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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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存、沒收、銷毀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修改)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部門規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封存、沒收、銷毀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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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的林業服務標志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改)

        ?????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的林業服務標志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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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恢復被破壞、擅自移動的禁牧標志、圍欄設施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禁牧封育條例》(2011年)

        第九條第二項 在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二)破壞、盜竊、擅自移動禁牧的標志、圍欄設施;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農牧、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代為恢復被破壞、擅自移動的禁牧標志、圍欄設施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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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捕回擅自放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逃至野外的野生動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

        第五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代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逃至野外的野生動物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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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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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

        【行政法規】《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國務院令第46號)

        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防治費用。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工作,不因被責令限期除治者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而停止執行。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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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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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為補種樹木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代為補種樹木

        參照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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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mnr.gov.cn/202210/t20221006_276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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