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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目錄表

        2023-01-12 16:56來源: 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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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目錄表

        )行政處罰

        序號

        處罰事項

        處罰依據、條件

        處罰內容

        處罰程序

        1

        ?

        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國務院令第684號)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210/t20221008_35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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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

        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

        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貨幣或非貨幣財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4號)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修訂)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4號)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6

        公司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7

        公司(企業集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8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9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五十一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0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八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1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2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3號修訂)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規定辦理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協議修改及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3

        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四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部門規章】《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五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4

        企業法人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

        企業法人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

        企業法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7

        企業法人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買賣營業執照正副本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8

        企業法人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

        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七十二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4號修訂)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

        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處罰

        【部門規章】《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修訂)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

        責令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罰

        【部門規章】《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修訂)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

        公司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

        公司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七十條第二款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 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5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6

        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義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7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8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9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0

        公司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七十一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1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2

        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不按規定使用企業名稱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3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記注冊企業名稱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4

        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有關企業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5

        采取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6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使用企業名稱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7

        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五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8

        個人獨資企業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9

        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0

        ?

        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1

        騙取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或偽造、涂改、出租、出街、轉讓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處罰

        【行政法規】《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2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3

        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年修訂)

        第七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4

        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年修訂)

        第七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本單位登記的經營主體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45

        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

        46

        經營者賄賂單位或者個人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

        47

        經營者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

        48

        經營者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49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0

        經營者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1

        經營者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52

        拒絕、阻礙反不正當競爭調查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53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二十一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一)限定消費者只能購買或者使用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而不得購買或者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二)強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三)對抵制其限制公平競爭行為的消費者拒絕、中斷、拖延、削減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四)其他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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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指定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置關卡,提高檢驗標準,增加審批手續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四十六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公平競爭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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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者采用價格欺騙或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形式進行價格欺騙,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謊稱降價;(二)使用引人誤解的模糊語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價格;(三)對同一商品使用兩套價格,低價報價,高價結算;(四)在標明的商品價格之外增加收費;(五)利用計量器具使商品的結算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符而影響商品的明示價格;(六)其他形式的價格欺騙。

        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會同物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一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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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十九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上一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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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十六條 投標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的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互相串通,共同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二)互相約定,在類似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三)對標價之外的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第十七條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串通投標,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之前,開啟標書或者將招標底價泄露給投標者;(二)招標者在要求投標者就其標書澄清事項時,故意作引導性或者提示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者中標;(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后再給招標者額外補償;(四)在招標過程中其他營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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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經營者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十八條?經營者在從事交易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公平競爭:(一)脅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間進行交易;(三)迫使競爭對手回避或者放棄與自己進行競爭;(四)阻礙他人之間建立正常的交易關系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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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經營者之間實施以損害其他競爭對手利益為目的聯合行為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年修訂)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之間不得實施以損害其他競爭對手利益為目的下列聯合行為:(一)劃定商品市場;(二)拒絕銷售或者收購;(三)限定價格或者約定其他不合理的銷售條件;(四)串通聯合抬價或者壓價。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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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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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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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或者直銷業務分支機構許可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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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直銷企業有關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未報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第一款?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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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直銷企業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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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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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規定招募直銷員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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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六條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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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直銷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直銷員報酬、不予換貨退貨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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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五十條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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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于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蛘哌`反本條例規定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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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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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直銷員未按規定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

        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第四十七條 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并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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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處罰

        【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4號)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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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4號)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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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在查處傳銷案件中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4號)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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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采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五十九條 采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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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非法生產、銷售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及軍服仿制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軍服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47號)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二)買賣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三)生產、銷售軍服仿制品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

        78

        軍服承制企業違反規定的處罰

        【行政法規】《軍服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47號)

        第十三條 軍服承制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一)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范,或者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二)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殘次品的;(三)未將軍服生產中剩余的軍服專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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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處罰

        ?【行政法規】《軍服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47號)

        第十條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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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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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行政法規】《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修正)

        第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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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提供服務不構成犯罪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

        第十條 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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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零售商、供應商不公平交易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2006年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第17號)

        第六條 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一)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于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第七條 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一)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二)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

        第八條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應商派遣人員到零售商經營場所提供服務,下列情形除外:(一)經供應商同意,并且供應商派遣人員僅從事與該供應商所供商品有關的銷售服務工作;(二)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就供應商派遣人員的工作內容、勞動時間、工作期限等條件達成一致,且派遣人員所需費用由零售商承擔。

        第十八條 供應商供貨時,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一)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二)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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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部門規章】《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2014年工商總局、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2號)

        第九條 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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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交易服務經營者、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未按照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七條第二款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工商總局令第77號)

        第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按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記錄、保存促銷活動期間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

        第十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依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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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未按規定公開營業執照登載信息、電子鏈接標識或報送經營統計資料的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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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以合同格式條款或借助技術手段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強制交易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工商總局令第77號)

        ?第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部門規章】《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51號)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十七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工商總局令第77號)

        ?第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部門規章】《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51號)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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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網絡商品經營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十九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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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的處罰

        【部門規章】《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工商總局令第60號)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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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虛假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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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規定發布含有法律、法規禁止情形內容的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二十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四十條第一款?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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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酒類、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種子、種苗、養殖廣告和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中小幼校園內發布廣告、誘使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家長購買商品、服務或提供引發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商品服務、未經審查發布廣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三)說明有效率;(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二)出現飲酒的動作;(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第二款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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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內容、引證、涉及專利未按規定表示或標明,貶低其他經營者商品或服務、明知或應知違法仍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或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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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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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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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代言人違反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等情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條第一款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第十八條第一款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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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規定向當事人發送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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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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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場所或信息發布違法廣告活動不予制止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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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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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違法食品廣告的處罰

        【部門規章】《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

        第四條 《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以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五條 廣告主發布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二)衛生許可證;(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準文件;(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準許生產的批準文件;(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中文標簽;(七)關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第七條 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 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第九條 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第十條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功效對比。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準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稄V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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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有欺騙、誤導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內容的處罰

        【行政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

        第十七條第二款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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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的處罰

        【部門規章】《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四條 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內容。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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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違反管理規定其他條款的處罰

        【部門規章】《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號修訂)

        第六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漢語拼音時,應當正確、規范,并與規范漢字同時使用。

        第八條 ?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

        廣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采用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廣告語句中夾雜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的外國語言文字所表達的意思,與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為準。

        第九條?在下列情況下,廣告中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不適用第八條規定:(一)商品、服務通用名稱,已注冊的商標,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國際通用標志、專業技術標準等;(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外國語言文字為主的媒介中的廣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

        第十條?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一)使用錯別字;(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三)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四)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一條 ?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廣告中出現的注冊商標定型字、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企業字號用字等,不適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但應當與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誤導。

        第十三條 ?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應當易于辨認,不得引起誤導。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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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互聯網廣告推銷禁止生產的或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及服務的處罰

        【部門規章】?《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工商總局令87號)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款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06

        互聯網發布未經審查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部門規章】《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工商總局令8號)

        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07

        發布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互聯網廣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工商總局令8號)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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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經營者未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工商總局令87號)

        第十二條第一款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第十二條第二款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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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廣告欺騙誘使用戶點擊、或未經允許附加廣告鏈接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工商總局令87號)

        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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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國發〔1986〕42號)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一)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三)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四)生產、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五)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六)生產、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七)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八)經銷過期失效產品。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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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過程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span>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部門規章】《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15年工商總局令第73號)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二)自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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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免除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或采取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處罰

        【部門規章】《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15年工商總局令第73號)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13

        經營者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年商務部、工商總局、環??偩至畹?號)

        第三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注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第二款 從事洗染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上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價格以及投訴電話等。

        第十二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從事下列欺詐行為:(一)虛假宣傳;(二)利用儲值卡進行消費欺詐;(三)以“水洗”、“單燙”冒充干洗等欺騙行為;(四)故意掩飾在加工過程中使衣物損傷的事實;(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欺詐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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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注冊進行銷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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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規定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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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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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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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十九條第三款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九條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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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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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工商總局令第6號)

        第二十一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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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未按規定管理該注冊商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工商總局令第6號)

        ?第十四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五條 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第十八條 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條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第二十二條 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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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規定使用特殊標志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2號)

        第十五條 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一)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二)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三)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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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2號)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三)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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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9號令修訂)

        第四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一)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二)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六)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

        第十二條第一款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25

        使用商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馳名商標特別保護規定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26

        市場開辦經營者違反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五條?市場開辦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法在核準經營范圍內,開展市場招商活動;(二)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負責市場保潔和經營設施、衛生設施、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等工作,根據市場經營規模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消防管理人員;(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四)建立場內經營者管理檔案;(五)不得為非法交易提供場地、倉儲、運輸等設施和條件;對場內經營者違法銷售商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六)對市場進行委托經營管理的,委托方對受委托方的經營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先行賠償制度。

        向消費者先行賠償,應當由市場開辦經營者從場內經營者交納的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中先行墊付。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經營者應當建立場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每月定期在市場內公布。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市場招商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場內經營者管理檔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為非法交易提供場地、倉儲和運輸等便利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全部運輸、倉儲收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或者設置不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建立消費糾紛先行賠償制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八)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場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或者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進行處罰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進行處罰

        127

        場內經營者違反規定銷售商品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購貨銷貨臺賬;(二)對應當檢驗檢疫的商品,按照產品批次向供貨商索取檢驗報告;(三)以“總代理”、“總經銷”、“特約經銷”、“廠家直銷”等名義進行經營的,持有授權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四)對應當檢測的商品,持有檢測合格證明;(五)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持有相關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28

        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工商總局令第51號)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一)偽造合同;(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九)提供虛假擔保;(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29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訂)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0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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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1

        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生產經營煤礦或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的處罰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2013年國務院令第 638號修改)

        第五條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32

        電影制片單位被吊銷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2號)

        第六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3

        擅自出版法規匯編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法規匯編出版管理規定》(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出版法規匯編的,根據不同情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劃分可以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沒收或者銷毀;(四)沒收非法收入;(五)罰款;(六)停業整頓;(七)撤銷出版社登記;(八)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4

        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9國務院令第710號修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5

        未經注冊登記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七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6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出經紀人、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處罰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五十二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停止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其他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7

        對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有營業執照的經營主體的處罰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703號修正)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8

        對違反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處罰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39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處罰

        【行政法規】《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40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六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645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或者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41

        違規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42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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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違規經營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處罰

        【行政法規】《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1987年國務院)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自然淘汰的,其藥用部分由各級藥材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條 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屬于國家計劃管理的品種,由中國藥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其余品種由產地縣藥材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按照計劃收購。

        第十五條 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藥用部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限量出口。實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品種,由國家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沒收其野生藥材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44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或者出租、出借、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游;(二)出境旅游;(三)邊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45

        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進口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46

        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 號修訂)

        第十五條第二款 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后,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于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47

        擅自從事電影制片、進口、發行、放映活動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2號)

        第九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電影制片單位的申請書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發給《攝制電影許可證》,申請人持《攝制電影許可證》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設立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影發行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持《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電影片的制片、發行、放映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電影制片、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48

        單位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被吊銷許可證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處罰

        ????【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42號)

        ????第六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49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或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九條第三款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0

        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文物收藏單位非法經營文物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九條第三款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三)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從事金銀業務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

        第十九條 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金銀業務范圍從事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不得在經營中克扣、挪用和套購金銀。

        第二十一條 金銀質地紀念幣的鑄造、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鑄造、仿造和發行。金銀質地紀念章(牌)的出口經營,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分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制品、金銀器材。珠寶商店可以收購供出口銷售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但是不得收購、銷售金銀制品和金銀器材。金銀制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并負責供應外貿出口。

        第二十三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沿海僑眷比較集中地區的個體銀匠,經縣或者縣級以上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從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銀制品的業務,但不得收購和銷售金銀制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給予以下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并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占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五)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52

        未經批準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698號修訂)

        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3

        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違規買賣紀念幣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698號修訂)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一) 故意毀損人民幣;(二) 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四)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4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正)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55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年修正)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令修訂)

        第五十七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6

        倒賣煙草專賣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7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或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58

        違法銷售種畜禽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銷售的種畜禽和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必須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家畜系譜。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有完整的采集、銷售、移植等記錄,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第三十條 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其他畜禽品種、配套系冒充所銷售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二)以低代別種畜禽冒充高代別種畜禽;(三)以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冒充種畜禽;(四)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種畜禽;(五)銷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的種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譜的種畜;(六)銷售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種畜禽品種、配套系。

        第六十五條 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的,銷售、收購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的,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59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畜禽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60

        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1

        非法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2

        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

        第二十二條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3

        未經批準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及向未持有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行政法規】《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

        第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4年廣電部令11號)

        第十六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定點銷售。定點銷售單位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內貿易、廣播電視和電子工業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定點銷售單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經質量認證合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及向未持有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4

        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處罰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

        第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65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處罰

        【行政法規】《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66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中介服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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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676號令修訂)

        第十條第一款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第一款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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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二十五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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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違規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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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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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和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六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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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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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拍賣企業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規章】《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工商總局令第91號修訂)

        第五條 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五)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二條 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74

        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二)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75

        銷售不得銷售的農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 ?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76

        買賣巖畫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巖畫保護條例》(2017年修改)

        第十九條 禁止對巖畫實施下列行為:(二)?買賣巖畫;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77

        在中小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周圍二百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10年)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中小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周圍二百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第二款 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在入口、大廳等位置設置明顯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警示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78

        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影視、錄音、錄像、圖書、報刊、計算機軟件、文藝節目和其他文化產品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10年)

        第三十條第二款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內容、情節不適合未成年人觀看、閱讀,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視、錄音、錄像、圖書、報刊、計算機軟件、文藝節目和其他文化產品。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依照職權沒收違法文化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79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5年修訂)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80

        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2號)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行為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1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2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3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4

        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5

        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正)

        第三十一條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注冊登記等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6

        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87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88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89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條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90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1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192

        ?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3

        ?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或其他國家機關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4

        被抽查企業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二十三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第四十八條 被抽查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5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五十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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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檢驗機構違規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準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委托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與被委托的檢驗機構簽訂行政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被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并對檢驗工作負責,不得分包檢驗任務,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批準,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監督抽查實施過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檢驗機構,必要時可暫停其3年承擔監督抽查任務資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同時抄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應當同時抄報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五十二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準,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7

        檢驗機構違規抽樣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五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第十五條至二十五條規定,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8

        檢驗機構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七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十七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五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99

        檢驗機構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3號)

        第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發布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監督抽查信息發布辦法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

        第五十七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二)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三)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四)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0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201

        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等行為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部門規章】《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5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效標識而未標注的,未辦理能效標識備案的,使用的能效標識不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注規定的(包括不符合網絡交易產品能效標識展示要求的),偽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202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部門規章】《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2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3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204

        未依照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防偽技術產品,以及已獲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而超出規定范圍生產防偽技術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5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工藝或者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手續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四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6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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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四十八條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8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四十九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9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五十條 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0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1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處罰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2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五十二條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3

        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五十六條 承擔發證產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4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0號令)

        第五十七條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5

        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修改)

        第二十七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予以處罰:(二)生產假冒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為第三方生產相同或者近似的防偽技術產品,以及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含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包裝物、標簽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做必要技術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證書吊銷處罰由發證部門負責, 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6

        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選用未獲得防偽注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處罰

        【部門規章】《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修改)

        第二十八條 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的(二)選用未獲得防偽注冊登記的境外防偽技術產品的;(三)在假冒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證書吊銷處罰由發證部門負責, 其他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執行。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7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和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三十五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二)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

        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8

        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三十六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一)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缺陷調查的;(二)拒絕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三)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19

        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二十一條 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并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責令召回通告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涉及的兒童玩具。

        第三十七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0

        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二十一條 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并及時實施主動召回。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

        生產者向銷售者和消費者通知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徑或方式應當適當、便于公眾查詢。

        第三十八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未實施主動召回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1

        生產者召回兒童玩具的,未按照規定將主動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召回兒童玩具的,應當及時將主動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生產者提交的主動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情況;(四)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情況;(五)召回的實施組織、聯系方法、范圍和時限等;(六)召回的具體措施,包括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七)召回的預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退換后的無害化處理措施;(九)其他有關內容。

        生產者在召回過程中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通告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召回報告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內容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2

        生產者在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實施過程中,未按規定制作并保存責令召回記錄,未按規定遞交總結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生產者應當在主動召回報告確定的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

        第三十二條 在責令召回實施過程中,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階段性召回總結。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責令召回記錄;并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總結。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3

        生產者未按照召回報告或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及時實施召回的處罰

        【部門規章】《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1號)

        第三十一條 召回報告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報告及時實施召回。

        第四十一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召回報告未獲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實施召回。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原登記機關實施

        224

        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涂改產品質量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或者偽造、涂改產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產品屬于次品、處理品、等外品而未在顯著部位標明字樣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5年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照誰先發現誰查處的原則依法辦理。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產品已經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其他執法部門不得再行扣押或者封存。

        第三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涂改產品質量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或者偽造、涂改產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屬于次品、處理品、等外品而未在顯著部位標明字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5

        銷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5年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照誰先發現誰查處的原則依法辦理。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產品已經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其他執法部門不得再行扣押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該產品銷售價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6

        生產者、銷售者不如實提供產品數量、價格情況,致使貨值金額難以確認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5年修改)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生產者、銷售者不如實提供產品數量、價格情況,致使貨值金額難以確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7

        違法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評比、排序或者舉辦帶有推薦性的信息發布活動的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5年修改)

        第四十一條 違法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評比、排序或者舉辦帶有推薦性的信息發布活動的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8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29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準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經批準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等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五十八條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登記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0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1

        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部門規章】《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

        第三十九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二十九條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不及時撤銷認證證書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的,依照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2

        認證機構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等情形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與強制性認證標志、國家統一的自愿性認證標志或者已經國家認監委備案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礙社會管理秩序;(三)不得將公眾熟知的社會公共資源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認證名稱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志的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環保、綠色、無污染等的文字、符號、圖案);(四)不得將容易誤導公眾或者造成社會歧視、有損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志的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制定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3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以及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部門規章】《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7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

        第四十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認證結論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4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四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5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6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7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8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后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處罰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后 ,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39

        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0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處罰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1

        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等情形的處罰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2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及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處罰

        【部門規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

        第三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3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4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涂改認證證書的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部門規章】《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四十條第二款 認證機構在出具認證證書之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信息系統報送有機產品認證相關信息,并獲取認證證書編號。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涂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在其出具的認證證書上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的,視為偽造認證證書。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45

        認證機構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等相關信息的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2號修改)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認證標志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名稱、應用范圍、識別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等相關信息,以便于公眾進行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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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對其執業人員未實施有效管理,或者縱容、唆使,導致其執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處罰 

        【部門規章】《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2004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1號)

        第五條第二款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對其執業人員未實施有效管理,或者縱容、唆使,導致其執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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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處罰

        【部門規章】《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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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違規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處罰

        【部門規章】《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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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認證機構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處罰

        【部門規章】《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認證機構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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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等情形的處罰

        【部門規章】《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五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的;(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三)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或者被注銷、撤銷后,仍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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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部門規章】《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拒絕接受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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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生產、銷售或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3號)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并沒收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10%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0%至5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1997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或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并對違法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三)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應當封存并沒收該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處以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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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3號)

        第三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1997年)

        第三十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進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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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國務院令第53號)

        第三十六條 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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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處罰

        【部門規章】《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6號)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罰款。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年自治區政府令第20號)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系統成員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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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處罰

        【部門規章】《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6號)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年自治區政府令第20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或者偽造商品條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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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處罰

        【部門規章】《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0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6號)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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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未在生產的預包裝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年自治區政府令第20號)

        第六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一)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二)藥品、醫療器械、兒童玩具、家用電器;(三)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四)其他應當使用商品條碼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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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銷售者經銷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商品,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商品或者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年自治區政府令第20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商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者經銷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商品,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商品或者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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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的處罰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年自治區政府令第20號)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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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企業無標準依據生產產品或不按照所登記、備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1997年)

        第二十八條 企業無標準依據生產產品或不按照所登記、備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屬于強制性標準范圍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并對違法產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處以該批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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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六條 違反計量法律、法規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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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執行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經批準制造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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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四十二條 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65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

        第四十三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對本轄區發生的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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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 制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

        ?第四十四條 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1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部門規章】《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2015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