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教育體育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目錄表
(一)行政處罰
序號 | 處罰事項 | 處罰依據、條件 | 處罰內容 | 處罰程序 |
1 | 對違法違規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 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 對高中階段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7號令發布)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199803/t19980306_81873.html |
2 | 對違法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對轄區內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教育法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同??上 |
3 | 撤銷教師資格 | 【行政法規】《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8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部門規章】《〈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號) 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部門規章】《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27號) 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久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教師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撤銷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 同??上 |
4 | 對違反國家規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399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span> | 對轄區內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 同??上 |
5 | 對考生違規違紀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部門規章】《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號修正)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部門規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號)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 1.對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違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考生作出處理決定,對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備案。 2.對出現《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 3.對出現《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考生,依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的簽署意見,直接處理。 4.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5.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出現違規行為的考生,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6.對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7.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考生,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同??上 |
6 | 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對本轄區內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同??上 |
7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部門規章】《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教育部令第38號修訂)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公務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教材的編寫工作。 全國和省級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委員和審查委員,被聘期間不得擔任教材編寫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退出。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審定委員或審查委員資格。 | 對本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同??上 |
8 | 對不符合幼兒園辦園規定及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國家教委令第4號)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2011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幼兒園,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辦園:(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威脅幼兒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定,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給予行政處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做玩具、教具并供幼兒使用的,處以罰款;(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兒教育經費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罰款;(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場址、園舍和設施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罰款;(五)干擾幼兒園工作秩序,侮辱、毆打教師的,給予行政處分;(六)在幼兒園附近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罰款;(七)對危險園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給予行政處分,并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為的罰款數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的幼兒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 同??上 |
9 | 拒絕或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條例監督的處罰 |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國家教委令第10號) 第三十六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對拒絕或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條例監督,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同??上 |
10 | 對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不按規定開展健身氣功活動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章】《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體育總局令第9號) 第六條 任何健身氣功站點或健身氣功功法名稱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語,或以個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國”、“中華”、“亞洲”、“世界”、“宇宙”以及類似字樣。 第十五條 從事健身氣功活動,不得進行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不得借機聚斂錢財。不得舉辦“帶功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不得銷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或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對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不按規定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處罰 |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體育行政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https://www.sport.gov.cn/n315/n9041/n9042/n9168/n9173/n9175/c977951/content.html; 《寧夏體育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http://sport.nx.gov.cn/zfxxgk/fdzdgknr/bmwj/gfxwj/202203/t20220323_3400815.html |
11 | 對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部門規章】《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體育總局令第22號修改) 第二十六條?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 | 對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進行處罰 | 同??上 |
12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監督檢查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章】《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體育總局令第22號修改)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處罰 | 同??上 |
13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不按規定經營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章】《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體育總局令第22號修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不按規定經營的處罰 | 同??上 |
14 | 對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違規出租公共體育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 對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違規出租公共體育設施的處罰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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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強制
序號 | 強制事項 | 強制依據、條件 | 強制內容 | 強制程序 |
1 | 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強制 | 【部門規章】《學校體育工作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體育行政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https://www.sport.gov.cn/n315/n9041/n9042/n9168/n9173/n9175/c977951/content.html; 《寧夏體育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http://sport.nx.gov.cn/zfxxgk/fdzdgknr/bmwj/gfxwj/202203/t20220323_34008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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