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處罰事項目錄表
(一)行政處罰
序號 | 處罰事項 | 處罰依據、條件 | 處罰內容 | 處罰程序 |
1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為的處罰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1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4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設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或者質量標準建設人防工程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五)侵占人防工程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九)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 ? ?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具有執法資格人員2人以上,佩戴或出具執法證,佩戴執法記錄儀,執法筆錄必須執法人員2人以上簽字和當事人簽字;出具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行政決定書現場送達或7日內由執法人員送達行政當事人本人或單位;對于行政處罰不服或有異議,可在60日內向處罰機關上級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訴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行政處罰生效;對生效行政處罰拒不執行的由執法機關在此決定生效后15日內申請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通過訴訟和強制執行,如果發現行政當事人具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也可提前申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可采取聽證、法制審核機關依法審核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決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會監督。 |
? 2 | ? ? ? ? 對阻撓安裝人防警報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管理辦法》(2007年自治區政府令第96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警報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警報信號的發放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警報通信設施建設規劃安裝警報通信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安全距離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報通信設施的通道。 第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因警報通信設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確需拆除、遷移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的20日,向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一)阻撓安裝警報通信設施的;(二)擅自拆除警報通信設施的;(三)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 |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 具有執法資格人員2人以上,佩戴或出具執法證,佩戴執法記錄儀,執法筆錄必須執法人員2人以上簽字和當事人簽字;出具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行政決定書現場送達或7日內由執法人員送達行政當事人本人或單位;對于行政處罰不服或有異議,可在60日內向處罰機關上級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訴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行政處罰生效;對生效行政處罰拒不執行的由執法機關在此決定生效后15日內申請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通過訴訟和強制執行,如果發現行政當事人具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也可提前申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可采取聽證、法制審核機關依法審核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決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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