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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索引號 640201001/2022-00676 文號 石政辦發〔2022〕108號 生成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所屬機構 石嘴山市政府辦 責任部門 石嘴山市政府辦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石嘴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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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石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石嘴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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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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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范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由國家部委制定的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界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無判定標準的,以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且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為依據。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部門督促的原則。

        第五條??市安委會負責全市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行業管理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應及時對生產經營單位自查、政府部門監督檢查、群眾舉報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分析評估,對危險性較大、整改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縣區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h區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市、縣區兩級有關部門難以獨立實施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可報請同級政府掛牌督辦??h區政府難以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可報請市安委會掛牌督辦。

        市級部門擬上報自治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征求市安委會辦公室意見,并經市政府同意后上報。

        第七條??經分析評估確定需要實施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負責掛牌督辦的單位應下發督辦通知,并明確隱患情況、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時限等整改要求,以及督辦人員、整改情況上報時限、驗收銷號等督辦要求。

        第八條??被督辦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第一責任人。被督辦單位收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及時組織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組織實施整改,防范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報掛牌督辦單位備案。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至少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難易程度分析;

        (三)整改目標和任務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方法和措施、整改資金和物資保障、整改時限和要求、安全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掛牌督辦單位應當督促被督辦單位積極組織開展隱患整改,并做好相關整改工作的協調指導工作。被督辦單位應及時向掛牌督辦單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第十條??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期間,應當管控安全風險,在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確保安全,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同時視情逐級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成的,應在整治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單位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請,掛牌督辦單位應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明確延期時限。對未完成整改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請的,由掛牌督辦單位負責人約談整改單位主要負責人,并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給予經濟處罰,直至關閉,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向掛牌督辦單位書面申請驗收。掛牌督辦單位收到申請報告后10日內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下發終止掛牌督辦通知;驗收不合格的,由掛牌督辦單位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整改工作應形成文字記錄,并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四條??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的,由市安委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發函提醒、通報批評、約談、專項督導,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十五條??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安全管控不力、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市、縣區有關部門承辦的自治區級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可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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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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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推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度所稱的掛牌督辦,是指市安委會對縣區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措施。

        第三條??市安委會對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市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和備案事項。

        第四條??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應加強與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聯系,及時匯報事故調查情況,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第五條??市安委會對下列情形的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一)工礦商貿行業領域發生的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2人以上重傷,或者5人以上重傷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督辦的其他一般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有關縣區政府在10日內未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或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一般事故;

        (四)社會影響較大或有遲報、瞞報情節等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一般事故。

        第六條??市安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掛牌督辦事項:

        (一)下達督辦通知。市安委會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提出掛牌督辦建議,經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并向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事故名稱、督辦事項、辦理期限、督辦解除方式等內容。

        (二)提交調查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肅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縣區安委會審查(含法制審查)同意后,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三)審核調查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在接到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后,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書面或會議形式,重點對調查程序、工作時效及調查報告要素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核,同時兼顧原因分析、責任劃分和防范措施內容審核。審核工作應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及時提出修改完善建議及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的意見,書面反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審核意見,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或補充調查后,再次報審直至通過審核。

        (四)批復備案和評估。經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通過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進行結案批復,并在結案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掛牌督辦的事故結案后,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督促負責事故調查的縣區政府,在一年內組織開展事故整改落實情況評估,評估情況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掛牌督辦工作應嚴格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八條??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掛牌督辦事項,或者在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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