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40201001/2023-00009 | 文號 | 石政辦發﹝2023﹞3號 | 生成日期 | 2023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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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所屬機構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責任部門 | 石嘴山市政府辦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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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石嘴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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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石嘴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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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修訂稿)》(寧政辦規發〔2020〕1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石嘴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調查權限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四條??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請人民政府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火災發生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一般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提升為較大火災的,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市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處理一般火災事故。
第五條??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指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人員傷亡的,或發生在人員密集以及重要、敏感場所,引起群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接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后,根據火災事故事實及調查權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住建、公安和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本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紀委監委按程序介入事故調查。
第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或委托消防救援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
第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無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資料、輿情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報送,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技術組由消防救援、公安、價格主管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綜合組匯總。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管理組由住建、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建筑全面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消防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查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管理組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綜合組匯總。
(八)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調查組由紀委監委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進行調查,并提出書面處理建議提交綜合組。
第十四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與火災事故相關的資料。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部門,并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要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限。
第十六條??在查清火災發生、擴大原因的基礎上,火災事故調查組對權屬單位(個人)、使用管理、工程質量、消防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各方主體、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作出認定。
第十七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秘密。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信息。
第十八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期,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與火災有關的內容或事項。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馂氖鹿收{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后,由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所屬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并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進行處理。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一條??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二十二條??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處理情況應由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自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后,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經評估,對履職不力、整改和防范措施不落實的,由組織評估的市人民政府進行督辦;對逾期仍未整改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相關舉報,及時組織核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15日以內(含本數)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